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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今天上午宣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于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法院裁定其行为防卫过当。
(资料图)
此前报道
山东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庭审结束 择日宣判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目前法庭调查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公告称,该院定于2017年6月23日9时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此前,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于欢案23日宣判 二审庭审重点围绕各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法庭调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该案,并于5月27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案件。经庭前会议征得各方意见,这次庭审只审理案件的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各方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上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于欢做了最后陈述。
一审判决
于欢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于欢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结果
检察官当庭表示,此案由违法逼债引发,是一起具有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构成防卫过当。
于欢刺死辱母者案时间轴:
(1)山东检方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存在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
(2)山东聊城冠县纪委对于欢案处警民警作出处分:当事民警朱秀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两名辅警予以辞退。
(3)山东聊城警方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
(4)聊城警方:吴学占团伙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全部落网。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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