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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近日印发《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意见》明确,具有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电、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通过实物或现金方式予以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各设区市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方面,包括对特困人员给予照料、护理服务,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日常生活照料费用、养老机构护理费用的一定比例分档确定。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到“十四五”末,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30%、15%、5%。
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方面,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其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特困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此外,救助供养还包括提供丧葬服务、住房保障、教育保障、关爱服务等。《意见》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由特困人员自愿选择。对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对有意愿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员,要确保提供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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